工作上的一件小事
今天在工作的場合發生了一件小事情,從這件事情當中我有些慶幸如今我沒有責任要解決這問題。
來電腦教室上機的同學不小心遺失了由電腦教室發放出去的上機証,照規定其實必須跟事主要求新台幣五十元的賠償。這時對方的朋友以不悅的口氣回應說:「當初我的學生證因為你們的疏忽而遺失,請問你們會賠償我嗎?」其實這真是個一針見血的問題,因為以電算中心的立場是不會,但是為什麼行政單位要會反過來要求學生賠償呢?
學生證對於學生來說是個相當重要的東西,前一陣子學生證還有整合金融卡功能的時候,如果學生只有這個戶頭而學生証遺失的時候是相當麻煩的。上機証是張薄薄的紙上面印有教室編號跟座號,堪稱精細的地方也只有多了一層護貝而已,這樣的東西遺失了跟學生索取新台幣五十元賠償的意義在哪?
我老闆的答案是:「這樣學生才會負起保管的責任。」這回答相當的巧妙,我想隨機抽樣調查的話,會想把上機証故意丟掉的比例應該還沒有到需要以這樣的手段來制止的地步,各位看官覺得呢?:)
反正整件事情就在事主真的賠了新台幣五十元,而電算中心似乎也打算收了這筆錢。好吧,收了學生繳交的罰款總該開張收據吧。收據?那啥東西?可以吃嗎?或許你會問「學校收學生的錢不都是要開收據的嗎?」我是不知道電算中心能以啥名目開收據啦,也不知道電算中心有沒有收過錢然後編入帳目表裡面
這樣的問題在我還有責任的時候早就提出來討論過了,當然是不了了之。根據今天的經驗,下次這個問題我想這個組織大概還是會照樣要人賠償新台幣五十元,把別人的學生證弄不見就叫他去問主耶穌吧。
謝天謝地,現在的我只要出一張嘴,不用再去思考怎樣解決這問題了。